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阶段被告人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需要补充侦査的,补充侦査不得超过一个月。
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对上述三类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延长一个月。
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未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不计入法定办案期限。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被告人,对其羁押的时间应按规定折抵刑期。
.参见“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