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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在逃羁押

批捕在逃羁押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2024-02-29 07:10:33 已帮助277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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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在逃羁押
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延长仍不能终结的,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阶段被告人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需要补充侦査的,补充侦査不得超过一个月。

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对上述三类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延长一个月。

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未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不计入法定办案期限。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被告人,对其羁押的时间应按规定折抵刑期。

.参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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