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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确定

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确定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2024-02-19 12:03:46 已帮助168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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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确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的劳动仲裁终局裁决,也称“一裁终局”制度,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一是指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是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除法律特别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是指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四是终局裁决有范围的限制,具体包括两类裁决:

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可简称为小额争议案件;

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可简称为劳动基准争议案件。

五是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六是企业可以对终局裁决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需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法定违法情形;

七是企业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在劳动者没有起诉的情况下,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劳动者已起诉的,该起诉被法院驳回或劳动者撤诉后,企业才可以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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