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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交通事故评残

出现交通事故评残
交通事故鉴定是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题目,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修、分析、判定的一种调查流动。交通事故常见的鉴定有: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车辆类鉴定、道路鉴定、事故成因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等。
2024-02-19 21:47:26 已帮助228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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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交通事故评残
对于出现交通事故评残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其评定的国家标准是2002年3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下简称《交通伤残国标》)一、评定时机:

《交通伤残国标》3.2条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

一般来讲,提前评定可能导致伤残等级增高,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利益;

延后会使伤残等级偏低,损害伤者利益。

所以,应当在治疗终结后及时评定。

所谓治疗终结,一般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治疗终结不等于康复。

二、委托评估的方式1、受害人方自行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伤残评定。

在实践中,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的,对方如不认可,需要重新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所以,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要考虑对方能否接受。

2、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评定。

受害人方可在起诉时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机构对伤残情况进行交通事故评残程序评定。

对该评定结果,如无特殊情况,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法院在接受申请后一般先征求双方意见,如双方能够协商一致选定评定机构的,则由该机构评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机构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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