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须依照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施加之不良行为及其程度之轻重而确定其应负之责任:
1.若一方面当事人之过错直接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则需对此事故负责尽责;
2.对于由于至少两位或以上当事人共存之过错而诱发的道路交通事故,需按照他们的行为对事故本身产生的影响,及各自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判定责任之主次与从属关系;
3.若各方面皆未对道路交通事故存在过错,且该事故被视为交通意外事故,则各方当事人无需为此次事故承担任何责任;
4.如有一方面当事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另一方面则无需为此负责;
5.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乘客可以使用紧急报警装置自救避免伤害,但同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妨碍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