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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送达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公证送达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3-02 13:23:44 已帮助212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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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送达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关于“公证送达的效力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超诉讼时效的债权丧失了胜诉的权利,程序上已不受法律的保护,但实体上变成了自然债权,可以采取补救措施,重新确认时效。

《民法通则》第138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171:

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在现实市场经济中,公司发生兼并、合并、出卖、破产收购的情况很多,而债务人主动自愿履行债务的情况很少,按照法律规定来延续诉讼时效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所以,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根据法律规定,采用签订债务安排协议、贷款重组等方法恢复时效,或更新债权关系,降低资产的时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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