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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闸失灵导致车祸,保险公司赔吗?

薛** 四川 - 甘孜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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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 - 甘孜

您好!以下三种交通意外案例,保险公司可要求拒赔:案例
一:借车给无行驶执照的人瞿先生打来电话时正值“十一”黄金周,他在电话那头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件事情。10月1日,瞿先生的同学吕先生打来电话向其借车准备自驾车出游。考虑到“十一”期间自己无出游计划,且与吕先生交情不浅,瞿先生便毫不犹豫地将自己去年买下的宝来出手相借。没想到,仅仅隔了两天,就传来吕先生发生撞车意外,幸好吕先生本人并无大碍,但瞿先生的爱车还是受到了不小的“创伤”。原来,吕先生为了躲避横穿马路的路人,而撞到了一旁的栏杆上。瞿先生打听了一下,如要恢复爱车原貌,需花费修理费8000元。瞿先生随即便向投保车险的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在核赔经过中发现,瞿先生的同学吕先生并无行驶证,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意外的性质隶属无证行驶,在保险公司车险条款中的职责免除范围内,保险公司因此作发生拒赔的决定。瞿先生在电话中表示,由于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此次意外路人负主要职责,因此,瞿先生不愿张口问吕先生索要修车费,而保险公司又坚决拒赔。因此,这笔8000元的修车费看来要自己掏了。需要提醒有车一族的是,不要轻易将自己的车借给无行驶证的人,不然,由此引发的一系列花费都需要自己“消化”掉。因为,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讲,除了行驶员无行驶证发生意外不赔付之外,还有很多情况下发生的意外都不进行赔付。比如,如果车辆无按时年检发生意外,保险公司不赔偿;如果车辆无合格的牌照号也不赔偿;由于人员超载惹起的意外意外,保险公司也不埋单。一句话,决裂格的行驶员或者行驶的车辆决裂格,保险公司都有权利拒却赔偿。因此,投保人在投保之后,更要注意按照条款限定去做,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案例
二:不知情下的无照行驶意外与第一个案例有所分别的是,这个无照行驶所引发的意外,被保险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今年9月,上海某一塑料加厂子两名员工驾车外出办公。其中,一名员工为该厂行驶员,另外一名则是业务员。因业务员想过把车瘾,便要求行驶员暂时让位,让其开一会儿车。谁知,在业务员驾车后不久,便导致与其他车辆发生追尾事件,导致该厂价值30多万元的厂车受到肯定程度的损伤。进一步说,肇事者无证行驶违背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限定,应根据《民法通则》中“公民、法人由于犯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应承受民事职责”的限定来赔偿。《机敏车辆保险条款》第19条和《保险法》第44条均限定,由于第三者的做法导致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既可向第三者要求赔偿,也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公司赔偿后,应签发“权益转让书”,把向第三者的求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代为被保险人行使追偿权,但被保险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也就是说,该塑料厂能够选择,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还是直接向肇事者要求赔偿。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可支付赔付金后,再向该肇事者追偿。举个近期的例子,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机敏车交通意外职责强制保险条例》中限定,无照行驶或醉驾,一旦肇事,保险公司在机敏车交通意外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花费,并有权向肇事者追偿。案例
三:合同未奏效前的无照行驶意外相比上述两个案例,发生在苏先生身上的事情似乎更加复杂些。虽然同样因为无照行驶保险公司提议拒赔,但由于牵涉到合同奏效与否的问题,苏先生至今被弄得一头雾水。苏先生的闺女小苏于今年8月买下好某保险公司的一款寿险,保额为50万元。在支给了首期保费后,小苏指定其男朋友为身故受益人。数天后,保险公司发出问题信函通知小苏,要求其再次指定身故受益人,其男朋友作为受益人不妥。当天,小苏再次指定其父亲苏先生为法定受益人。今年9月6日,保险公司业务员将改后的通知单交至营业部,8日交至支公司负责人,9日交至分公司。分公司同时接到报案,称小苏已于9月8日早上行驶向朋友所借的车辆时发生车祸丧命。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小苏是无照行驶,保险公司遂拒付赔款。但苏先生要求全部赔付保险金。在记者的采访中,多数保险专家的观点支持保险公司一方,他们认为,被保险人违背保证条款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证是被保险人保证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或保证某一事项的真实性,被保险人一旦作出保证就必须遵守。而在本案中,被保险人小苏违背了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无照行驶的限定,其无获到合法行驶照行驶车辆,导致丧命后,保险公司能够拒赔。但因本案牵涉合同成立与奏效时期的问题,因此,一些专家也提发生分别的看法。他们的观点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小苏出具的是暂收收据,故其交纳保费的做法属预期交费做法,按《投保书》要求,合同未成立。另外,保险公司的暂收收据应视为保险公司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向投保人发出要约,且该附注申明中并无免责条款。投保人小苏交纳首期保费的做法则应视为其接受了保险公司的要约约束,被保人小苏的丧命正好符合该申明中保险公司自定的赔偿要求。故即使在保险合同不成立的要求下,保险公司也应遵守其暂收收据附注申明的要约内容,按照被保人小苏所申请的意外意外保险金予以赔偿。事实上,支持投保人一方的观点的关键是,保险合同可否成立与奏效。就案例本身来分析,保险合同既无成立也无奏效,保险合同处于要约和反要约的经过中。案例中,因投保人小苏指定的身故受益人不符合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提议反要约,即再次指定受益人,投保人在再次指定受益人还无将反要约的意见交给保险人的时候,被保险人发生了车祸丧命,所以,保险合同无成立,因此,更谈不上奏效。除了上面举例说明的三种情况,涉嫌毒驾、醉驾、交通肇事逃跑的,保险公司也会拒却赔付。即使上面说的情况都不是,保险公司也只按照保险合同里商定的最高赔偿金额赔付。超出最高赔偿金额的部分,由肇事师傅自己承受;肇事师傅无本领承受的,驾驶者承受连带职责。

2019-01-23 13:19: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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