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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书原告不接收,留置送达,原告不予理采,要怎样办?

崔* 重庆 - 丰都县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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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重庆 - 丰都县

法院裁判书原告不接收,留置送达,原告不予理采,要怎样办?

人民法院的裁判书,是需要送达给两方当事人的,两方当事人是需要签收的。对于一审人民法院裁判,送达给两方当事人,就开始计量上诉时限的。二审人民法院送达给两方当事人就会发生法律效力。那么,法院裁判书留置送达是怎样的呢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却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子,由送达人、证明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拒却接收诉讼或法律文书的情况下,通过证明人证明,把诉讼或法律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限定,适用留置送达必须受送达人有拒却接收送达文书的做法,需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证明,将诉讼或法律文书留置送达人的住所,送达人、证明人须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这些限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使留置送达形同虚设。
1、留置送达的法定要件难以实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限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子,由送达人,证明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实践中,送达人邀请不具有任何强制力,受送达人的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定义务接受邀请,其配合协作程度完全取决于另一方自由,对拒不配合的,送达人无权干涉,即使到场证明,也不能法定义务签名或者盖章。
2、留置送达不利于当事人的隐私保密。隐私是指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秘密,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把诉讼做法、裁判结果等视作隐私,不愿意被他人知晓。而留置送达,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同时难免有街坊或者他人围观,甚至了解到一些情况或者不甚了解而对外传播非正常信息,这是留置送达中当事人,特别是公司和其他组织最为反感的。
3、留置送达邀请证明人难。实施留置送达时,根据法律限定,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但是,一个地区的基层组织很多,而送达人对可能牵涉到的有关基层组织不能确定,办公场所不熟悉,或者受送达人住所距基层组织的办公场所较远,寻找需花费大量时间,并且基层组织也不是有邀必到,往往不能及时派代表证明,而必须再次商定留置送达时间,或者由于某种原由不愿派代表证明而借故推辞。特别是,有的基层组织自身不具有威信,有的工作很涣散,害怕当证明人,也怕当事人报复。所以,邀请证明人十分困难。
4、留置送达容易激化冲突。对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有些被告当事人及同住的已成年亲属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的性质,又不听送达人员解释,认为收到诉讼文书,就要负什么法律职责,加之邀请了证明人后给他们导致了不良影响为因不配合。这样,形成当事人之间以及对法院的冲突,被告往往认为原告给法院办案人员给了多少好处等等恶言伤害办案人员。例如,我院在送达廖继芬诉许福祥离婚一案时,被告许福祥就认为我俩送达人员接受了原告廖继芬的好处,不听解释,恶言伤害。这时,我俩邀请到当地村干部作证明人,村干部也不敢在送达回执上签字,也怕激化冲突。
5、留置送达效率相对较低。送达一份文书时,遇到有抵触情绪的当事人,送达人员往往要做很多解释工作,有的时间长达1个至2个小时以上。加之,受送达人有住所但无人,有成年亲属但可否同住难以确定,证明人能否及时配合等问题严重地影响着留置送达的效率,而且法律的威严也荡然无存。

2019-01-05 20:1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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