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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欠薪追讨

蔡* 北京 - 门头沟区 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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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北京 - 门头沟区

劳动合同法》第85条限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赔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准则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商定或者国家限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支付劳动者薪水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限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这一限定的出台,将大大加重用人单位拖延薪水的成本。因为,原劳动部《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办法》限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没理由拖延劳动者薪水的,除在限定的时间内全部支付劳动者薪水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薪水报酬25%的经济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没理由拖延薪水做法的处罚力度,将原来加付25%的准则提高到了50%——100%。此外,《劳动合同法》还为劳动者追讨欠薪开辟了绿色通道,在第30条第2款限定:用人单位拖延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能够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018-02-03 11:49: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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