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违章(法)建筑”的含义,在学术界目前比较认可的一种说法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
(1) 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 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 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 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不予补偿的“违章(法)建筑”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无偿拆除的建筑,而不能以是否具有产权证或者批准文件作为判断是否是违章(法)建筑的唯一标准。没有相关的产权证明很多时候是因为社会历史遗留原因造成的,并不是产权人主观之过。
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的建筑并不是所有的都是合法的,也有一些违法的建筑,而这种违法建筑通常情况下都是一些临时性的,这种临时性的被要求拆除,而没有超过这样的一种限期拆除的时间期限的话,遇到了拆迁是需要补偿的。
2020-05-11 08:00:2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