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1、担任公司高管,尤其是聘用制的高管,全年年薪才多少?犯得着冒这么大的风险吗?如果协助股东抽逃出资、被判对巨额抽逃出资的本息返还承担连带责任,风险不可谓不大——家里辛辛苦苦按揭购买的住宅都可能保不住了。切记,切记:公司高管人员不要协助股东抽逃出资,否则其个人也应向公司承担返还出资本息的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包括: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更应保管好自己的法人名章,不要轻易交由公司财务人员保管。根据相关的司法案例,在出资款转出的转账支票上加盖法人名章,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实施了协助抽逃出资的行为,法定代表人以其实际未控制法人名章、对抽逃出资事宜不知情的抗辩理由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3、司法实践中,最容易被认定为协助抽逃出资的主体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司其他高管(尤其是财务总监)也不可掉以轻心,只要是了解并参与和协助了抽逃出资行为,就可能会被判令承担责任。会判处当事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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