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1.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后,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应该依法作出不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申请的不受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损害债务人的商业信誉等合法权益,也可以防止债务人假借破产之名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破产法第12条的规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人因相关证据不足被裁定不受理的,可以在补足证据后重新提出破产申请。
2.受理后驳回破产申请。由于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实质审查是表面事实的审查,实践中可能存在债务人实际上不存在破产原因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以后,有机会通过进一步审查证据和了解情况,确定表面事实的真实性。破产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或者(债权人申请时)第7条第2款规定的破产原因时,可以驳回该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你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一规定看似简单,实际却存在问题需要说明。 从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看,笔者认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的情形有九种,分别是:
(1)债务人直接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但没有宣告破产的;
(2)债务人直接申请重整,法院受理但没有宣告破产的;
(3)债务人直接申请和解,法院受理但没有宣告破产的;
(4)债权人直接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但没有宣告破产的;
(5)债权人直接申请重整,法院受理但没有宣告破产的;
(6)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但没有宣告破产的;
(7)在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后,债务人又提出重整申请的,法院裁定重整但没有宣告破产的;
(8)在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后,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法院裁定重整但没有宣告破产的;
(9)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申请和解,法院裁定和解但没有宣告破产的。 在上述第
(1)至第
(6)种情形下,由于申请人只有一个,法院驳回的只能是该申请人的破产申请,所以该申请人提起上诉没有争议。 但在上述第
(7)至第
(9)种情形下,由于申请人及其申请前后有两个,所以,法院驳回破产申请均涉及到一个问题,即,法院驳回的破产申请是前一申请人的申请?还是后一申请人的申请?或者是前后两个申请人的申请?如驳回的是后一申请,可以上诉的是后一申请人;如驳回的是前一申请,可以上诉是前一申请人;如驳回的既有前一申请也有后一申请,则前一申请人和后一申请人都可以上诉。 以第
(7)种情形为例,笔者认为,前一申请人是债权人,其申请是破产清算申请;后一申请人是债务人,其申请是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的重整申请。这两个申请的法律性质不一样。前一申请是以破产清算形式提出的破产申请,后一申请是在法院受理该破产申请后就破产清算形式转换为重整形式的申请。当法院在宣告破产前驳回破产申请的,法院驳回的首先应当是前一申请,因此,前一申请的申请人即债权人应当有权对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提起上诉。与此同时,虽然债务人提起的申请虽然不是破产申请,而只是将破产清算形式转换为重整形式的申请,但由于债务人的这一申请是建立在确认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基础之上,所以,对于法院在宣告破产前驳回破产申请的,债务人也应当有上诉权利。 无论是债权人上诉,还是债务人上诉,笔者认为,其上诉请求均应当是请求法院撤销裁定,继续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审理。法院驳回破产申请前,债务人是破产清算的,应继续破产清算审理;是重整的,应继续重整审理;是和解的,应继续和解审理。二审法院可以支持申请人的上诉请求,但不能因此而改变债务人的破产形式。
你好,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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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期间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的时间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确定为1至2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3)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4)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 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分为三个等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 部分护理依赖。 分别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5) 工伤致残等级分为十个等级。一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负伤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的90%至75%。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 80%,四级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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