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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结婚登记行政诉讼起诉状是什么,谢谢大家的回答

王** 四川-宜宾 司法文书咨询 2018.05.28 10:32:08 2108人阅读

你好,我和我老公结婚前就喜欢吵架,我想问问撤销结婚登记行政诉讼起诉状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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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子女胡邓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应贴扶育费人民币贰千元整。
3.莘北路100号404室的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
4.夫妻共同存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其中十五万元归原告,五万元归被告。
5.被告应给付原告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6.诉讼费及律师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3年经朋友介绍相识相恋,于2005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于2009年5月4日生育一女,经双方商定取名为胡邓,现未就学。被告自女儿出生后开始酗酒,经常以加班、应酬为由夜深才归直至夜不归宿,并且酒后动辄对原告拳打脚踢,屡次报警处理,有时连三岁女儿也会拳脚相加,有派出所出警纪录为证,及医院验伤,验伤单显示原告与女儿多处淤伤。被告的行为还导致女儿胡邓性格出现抑郁、恐惧等心理异态。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该对婚姻忠诚,原告与女儿胡邓于2012年4月10日曾至被告公司,撞见被告与公司业务助理李晓染在办公室有过分亲昵的动作的情形,不光如此,原告在家中电脑的QQ软件中,发现被告与李晓染的QQ聊天记录中,有数百条对话暧昧、有伤风化的聊天记录,其中言词多为露骨描述被告婚外与李晓染的不正当婚外情行为的事实。双方婚姻因被告动辄施加暴力,已致双方分居,更因被告对于婚姻忠诚的轻视,而陷于无可挽回的窘境。
综上所述,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对女儿动辄体罚与不明就里的殴打,已造成了女儿身体上的有形伤害,心灵上更留下了难以弥补的创痛。原告对于女儿关怀备至,本身有正当工作,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请求法院针对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斟酌,判令女儿胡邓由原告抚养。因被告施加的精神、身体虐待的事实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已令原告及女儿、亲人、朋友间身心俱疲,并严重损害原告自尊、人格。请法院依《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人民币。夫妻共同存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其中十五万元归原告,五万元归被告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结婚证书,上海市闵行区婚姻登记处核发希望以上对 撤销结婚登记行政诉讼起诉状是什么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2018-05-28 10:38: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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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关于撤销结婚登记的起诉状的问题,《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2020-11-07 04:24: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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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说句实话,以前我们国家的劳动仲裁什么都不是!只要你不服裁决,提出诉讼后,那个裁决根本就不生效了!所以,也就不存在撤销那个劳动仲裁的裁决!而现在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了有些类型的裁决是直接生效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上述两类裁决为终局裁决,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而如果用人单位对此不服的,可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裁决。
如果是商事仲裁,那么就应该根据《仲裁法》第58条之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也可以申请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
至于你提到的“不受理”,那么这可不是法律问题,那是法院的操作问题!(其实就是法院的人不懂法,法院的人不讲法)
因为,“立案问题”本来曾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议题,有很多人建议将我国的“审查立案制”改为“登记立案制”,因为目前国内很多情况是,当事人拿了起诉状到法院,立案庭却说这个不能起诉,那个不符合规定,这个超过诉讼时效,那个你怎么证明像你诉状里说的情况。立案庭法官本来的业务水平也就是整个法院中最差的(如果业务水平高,怎么会在立案庭里混呢?),然后是这些立案法官没有见过的情况(是不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他们才不管呢),他们一概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不给立案。
其实,《民事诉讼法》对于起诉的条件有明确的规定“明确的原被告,明确的诉请,符合管辖规定”就可以了,至于是不是起诉错了被告,诉请能不能够得到支持,那都是今后法庭经过审理后才能清楚的了。法院不给立案,其实剥夺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审理的权利(对错不管)!
说了这么一大通,其实告诉你一个办法,直接将《申请书》用EMS寄到法院的立案庭,在EMS上注明“《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法院应该在7天内立案,如果决定不予立案法院则应该出具“书面裁定”,而你一旦拿到这个书面裁定,则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了!!事实上,法院里的人说的“不受理”,其实是“不收你的材料”,而按规定他根本没有权利拒收材料的!以上就是关于撤销房产登记纠纷起诉状是什么 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起诉状范本
原告 性别 民族 出生 年 月 日
籍贯 现住址
联系电话
被 告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址
联系电话
第三人 性别 民族 出生 年 月 日
籍贯 现住址
联系电话
案由:
诉讼请求:
1.
2.
3.
4.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你好,你要咨询的撤销房屋产权登记行政起诉状的问题,原告陈、李全、佘阳诉称,2006年12月30日,三原告共同购买了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城公司)开发建设的马镇坝世纪商城区二层20-51轴之间的商铺,建筑面积约10002,房屋总价款150万元,三原告以陈大美为代表与志城公司签订了《商铺认购协议书》。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缴纳购房款80万元。2009年6月,该公司交付房屋并为原告以该房屋抵押贷款出具购房证明。在原告所购房屋经装修并投入商业营运后,志城公司以原告违约为借口诉请巫溪县人民法院解除协议。在诉讼过程中,
第三人虚报、隐瞒房屋权属情况申请产权登记,被告据第三人申请将原告所购房屋登记在第三人蒲治全名下,为其颁发了“319房地证2010字第01102号”房地产权证。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的“319房地证2010字第01102号”房地产权证。被告巫溪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辩称,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解除合同案件与本案无关,被告为第三人颁发“319房地证2010字第01102号”房地产权证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同时,向第三人颁证的是被告内设的房地产管理处,被告在本案中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蒲治全述称,原告与该公司签订有认购协议,该协议亦合法有效。原告未到被告处登记,且因原告未向志城公司支付80万元房款,该认购协议已解除,第三人遂与志诚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向被告申请颁证,被告的颁证行为合法,同时原告所说的抵押登记系伪造,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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