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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公司破产重整债权人咋办?

杨* 四川-凉山 债务追讨咨询 2018.05.06 23:50:10 5253人阅读

你好,律师。我们公司老板要破产了需要重整债务,我想了解一下关于公司破产重整债权人咋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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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材料不完全的情况下,这个好坏没法跟你说。单是从最广泛的层面上来讲,重整对债权人的利弊完全取决于被重整企业的好坏。如果企业重生了,那么债权人的权益会受到保护,如果企业重整失败了那么债权人的利益将进一步受损失。

2018-05-06 23:59: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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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对债权人其实是有一定的坏处的。
对于与保证有关的破产债权,大致有以下四种:一是债务人破产,保证人为连带保证人,此时债权人可申报破产债权,也可不申报破产债权,如债权人不申报破产债权,保证人可申报破产债权。债权人不论是否申报破产债权,其均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未受清偿的债权的保证清偿责任(破产法第51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第92条条3款(破产重整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第101条 (破产和解情况下)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第124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对保证人主张保证权利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4条第2款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这里的破产程序终结既包括破产清算的程序终结,也应包括破产重整的程序终结,此终结应理解为重整计划裁定有效时,还包括破产和解的程序终结,此终结应理解为和解协议裁定有效时,担保法司法解释生效时,破产程序还未有后来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只有破产清算,但六个月的时效应该是同样适用的。)债权人知道债务人破产而不申报的,应及时通知保证人,否则,其可能要对此承担相应债权分配部分的损失的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5条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二是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破产,此时由于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务人为连带共同债务人,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因此上述第一种情形关于债务人破产,债权人与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全可以适用保证人破产的情形,债权人向破产保证人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予以确认。三是债务人破产,保证人为一般保证人,此时,上述的分析及引用的法律规定对债权人和保证人仍然是适用的,这是因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相比,一般保证人享有的是先履行抗辩权,即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债务人破产情形下,一般保证人无先履行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因此,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与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无异,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一般保证人的法律关系仍然适用上述第一种情形,破产债权的确认同样适用。第四种情形就是本文案例所介绍的情况,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破产,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债权如何处理。由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即使保证人破产,其享有的先履行抗辩权不能因此而丧失,这和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未到期的债权提前到期不一样,所谓先履行抗辩权,就是保证人只能在债务人先履行不能的情况下,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对于一般保证人而言,债权人的债权应该认定为是附条件的债权,所附的条件为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在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有专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相应的,其债权申报后只能确认为附条件的债权,分配则只能进行相应的债权分配提存,即必须要对债务人进行执行,才能最后确定相应的条件生效后的债权(破产法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破产法虽然未专门对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下的附条件债权的清偿作出规定,但在上述程序结束后,附条件的债权只要生效条件成就,则就是相应的无条件债权,按照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进行清偿。),而不能直接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债权确认。还需要注意该情形下的一种情况,就是当债务人还有其他连带债务人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能否主张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还有其他连带债务人也没有履行能力,笔者认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无此权利,破产法第52条规定“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即债权人可以向任何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是对特定的债务人的一般保证,这个保证责任的承担,不以债权人向该特定债务人的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为前提,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2款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也表达了这样的意思,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的破产,也不以债权人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为前提条件。
破产重整债权人咋办如上,

2018-05-06 23:5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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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我国的相关的法律当中的规定,如果说没有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的时候就被视为到期了,那么这个时候因为债权到期了,所以债权人就有权利要求债务人来履行他清偿的责任,而且要求保证人要承担保证的责任。
2、而债权又分为了以下这两种,第一种是拥有着担保物权的债权。这一种得债权人的债权依照着是否拥有物权担保而来划分为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以及普通债权,也就是无担保无权的担保。如果说债务人被宣告了破产的话,那么享有这担保物权的债务人就可以对担保的财产进行一个优先的享受权利,而普通再选的债权人则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一个清偿顺序的受偿。也就是说,再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第113条的规定,破产的财产在优先清偿完了,破产的费用,以及共益债务之后,就按照以下的这个顺序来进行清偿。
(1)第一,破产人所欠工人的工资以及费用还有伤残补助,还有工资,还有抚恤的一些费用。所欠下的也应该划入职工的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的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行政的规定来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第二,破产的人所欠缴的一些除了前面规定的之外,还有社会保险的费用,以及破产的人所欠下的税款。
(3)第三,普通的一个破产的债权。这种债权在破产的财产不足之后以清偿的同一个顺序来按照要求进行清场,按照比例来进行分配。所以在债权人可以对享有着担保物权的财产得进行一个优先的受偿,而在行驶了这个优先的受偿权之后,如果说他的债券还没有得到足够的清偿的话,那么这个没有清偿的部分就成为了普通债权,而这个适用于我国相关法律,也就是破产法当中的第113条所规定的清偿顺序。
3、其次还有一种在全球使用保证人的债权,这种债权是也主合同一起保证合同,同时都有效的来作为一个大前提的。根据我国的《民法典》规定,一般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的纠纷,如果说没有经过审判以及仲裁的话,而且就在屋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然还是不能履行债务的话,那么对于债权人就可以拒绝承担保证的责任。
4、一般来说,这个进行了保证的保证人享有,这可以先诉抗辩的权利。在法院受理在无人的破产案件的时候中止执行程序时,丧失这种权利。一般来说,在这个时候,债权人都有权利要求进行了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来承担这个保证的责任。而对于承担了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就有权利直接要求他为他所承受的担保来进行负责。但是如果说债权人知道了债务人破产,但是没有申报债权,也没有通知保证人的话,那么保证人就可以在这个里面来免除保证的责任。

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防止债务人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债权人必须明确自己对破产企业所拥有的债权,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向法院申报。债权人在申报债权后,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享有表决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防止债务人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债权人必须明确自己对破产企业所拥有的债权,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向法院申报。债权人在申报债权后,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享有表决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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