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quot;谁主张谁举证quot;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抚养费纠纷有哪些常见的诉讼类型?抚养费纠纷的诉讼类型主要包括离婚时未对子女抚养费作出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义务的诉讼、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义务提起的诉讼等。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抚养费纠纷的诉讼类型。
抚养费纠纷常见的诉讼类型:
(一)与抚养费纠纷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
1、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中关于子女抚养费承担与支付问题的约定,此类案由一般归纳为离婚纠纷;
2、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关于被害人实际抚养人的抚养费赔偿。
以上民事行为虽然有关于抚养费的内容,但如果引起诉讼,其案由一般不是抚养费纠纷。然而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与日后引发的抚养费纠纷有很大的关联性,抚养费纠纷有不少是因为当初约定不明确引发的。因此当事人在处理上述民事纠纷时,对涉及的抚养费问题应当作出明确、合理的约定。
(二)离婚时未对子女抚养费作出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义务的诉讼。
该类诉讼以被抚养人为原告,与被抚养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以不承担抚养义务的父亲(或母亲)为被告,提起诉讼。
(三)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义务提起的诉讼。
该类诉讼以被抚养人为原告,与被抚养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以不履行协议约定抚养费义务的父亲(或母亲)为被告起诉。如果抚养费是通过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协议约定的,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应当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若调解协议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明确或约定的内容不能执行,则看情况另行处理。若抚养费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时协议约定的,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提起的诉讼。
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根据父母离婚时,子女所需的必要费用和给付者的经济能力确定的。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对物质生活要求的提高和消费水平的增长,以及子女在各方面需求的变化,使得原抚养费的数额也随之有所变化。因此,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该类诉讼必须以以子女为原告,如果子女死亡,原抚养子女的一方无权提起抚养费诉讼,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向父或母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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