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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一下潍坊生育津贴按月发放吗?求帮助解答

李* 河南-许昌 劳动保障咨询 2018.04.09 16:12:08 1219人阅读

你好,我有个朋友在山东潍坊市上班,正在休产假,请问一下潍坊生育津贴按月发放吗?求帮助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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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10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潍坊对生育津贴计发方式做出完善调整,女职工产后领取生育津贴的方式,将从一次性领取改为按月发放,该政策已从今年6月开始实行。
据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由于生育保险待遇的发放是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企业的模式,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待遇时,为一次性根据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发放至企业,然后由企业根据参保人的情况进行企业内部调剂,发放方式也是一次性到位。如果员工怀孕后企业就申领,领到待遇就为该职工停保,势必影响该员工后续待遇的领取,同时冲击基金安全。
在此次发放方式调整后,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后一年内为其申报生育保险待遇。自用人单位为生育女职工申报生育待遇的次月起,根据女职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和参保缴费情况,逐月发放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并发症医疗费和男职工配偶无工作生育补助金仍按原规定执行一次性发放。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应及时足额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原因中断缴费的,生育津贴停止发放。
根据调整政策显示,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单位办理缓交社会保险费的,生育津贴相应暂缓发放,一年之内用人单位补缴欠费的,提出申请再予拨付。在生育津贴发放期间,因工作调动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本市统筹范围的,经审批后生育津贴一次性发放;因工作调动社会保险关系在本市统筹范围内转移的,由生育上哈时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
此外,因特殊情况需延迟申报。发放生育津贴的,以社保经办机构通知的时间为准。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通过这一新计发方法,有望有效杜绝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后即办理停保或解除劳动关系等,导致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无法得到生育待遇,生活失去保障,同时也强化了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交生育保险费的责任。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发放方式的改变,对现行生育保险待遇的申办流程、计算方法没有任何影响,并确保了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待遇的标准全面落实。

2018-04-09 16:24: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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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现在想就潍坊生育津贴按月发放问题回答如下:
一、生育津贴
1、所需材料: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注:以上复印件必须用A4纸。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津贴费用。
符合享受晚育(满二十三岁)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中选择享受晚育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双方单位盖章。
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方单位填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由男方享受晚育津贴,则男方单位须填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并进行申报工作。
二、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
1、所需材料: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所有收据、处方(中、西药费)原件,按日期先后顺利整理齐,(诊疗费4元可报销);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参保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医疗(产前检查)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住院费)
1、所需材料: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所有收据、处方(中、西药费)、住院费用明细、住院结算清单的原件,按日期先后顺序整理,(诊疗费4元可报销);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于每月1-20日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2018-04-09 16:14:08 回复

大部分地区都是由单位申领,然后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终止妊娠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部分企业是在职工生产期间正常发放工资或者补助,然后在申领完生育津贴后将津贴存入公司账户,有的企业直接是将申领到的津贴一次性发放给员工,二者都可以。
例如:北京地区生育津贴由单位向社保局申请,上海地区则由生育本人申领,各地条件不同以当地为准。
以北京为例:
北京生育津贴,由社保中心打入单位账户,再由单位发放到个人,所以记得找人事部问问进度~
申领资料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2.《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和复印件);
3.《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 《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
5.《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
6.《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
7.《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
8.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9.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0.《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1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1
2.《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一式两份);
1
3.外籍和港澳台参保职工无需提供1-7材料;
1
4.因特殊原因,需要携带的其它相关材料。
办事流程
(1)本市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1或4或5、8、9、11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
(2)外埠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2或6或7、8、9、11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
(3)参保职工因引流产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8、10、11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
(4)外籍或港澳台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8、9、11到参保属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
(5)用人单位要求对已经领取生育津贴的参保职工进行信息或待遇变更的,应携带办理材料12,并按社保经(代)办机构的要求提供办理材料14。
(6) 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完成生育津贴核准手续。并录入生育津贴登记信息,打印《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一式两份)。一份送还用人单位,一份与其他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7)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存在不予登记的情况时,经办人员应出具《生育保险待遇材料告知书》,与其它申报材料一同返还用人单位,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或不予登记的理由。
 以上就是关于潍坊生育津贴如何申领 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5年6月潍坊生育津贴计发方式调整最新消息 6月10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潍坊对生育津贴计发方式做出完善调整,女职工产后领取生育津贴的方式,将从一次性领取改为按月发放,该政策已从今年6月开始实行。
  据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由于生育保险待遇的发放是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企业的模式,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待遇时,为一次性根据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发放至企业,然后由企业根据参保人的情况进行企业内部调剂,发放方式也是一次性到位。如果员工怀孕后企业就申领,领到待遇就为该职工停保,势必影响该员工后续待遇的领取,同时冲击基金安全。
  在此次发放方式调整后,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后一年内为其申报生育保险待遇。自用人单位为生育女职工申报生育待遇的次月起,根据女职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和参保缴费情况,逐月发放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并发症医疗费和男职工配偶无工作生育补助金仍按原规定执行一次性发放。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应及时足额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原因中断缴费的,生育津贴停止发放。
  根据调整政策显示,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单位办理缓交社会保险费的,生育津贴相应暂缓发放,一年之内用人单位补缴欠费的,提出申请再予拨付。在生育津贴发放期间,因工作调动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本市统筹范围的,经审批后生育津贴一次性发放;因工作调动社会保险关系在本市统筹范围内转移的,由生育上哈时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
  此外,因特殊情况需延迟申报。发放生育津贴的,以社保经办机构通知的时间为准。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通过这一新计发方法,有望有效杜绝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后即办理停保或解除劳动关系等,导致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无法得到生育待遇,生活失去保障,同时也强化了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交生育保险费的责任。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发放方式的改变,对现行生育保险待遇的申办流程、计算方法没有任何影响,并确保了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待遇的标准全面落实。


一、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2、分娩前连续正常缴纳社保满9个月。
补充说明: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
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但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为确保女职工合理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保险还确定了补支待遇原则:
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
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
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二、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北京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有:
(一)生育津贴;
(二)门诊产检费;
(三)住院生产费;
(四)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
1、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生育津贴应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
如果低于工资标准的,
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2、参保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
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同时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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