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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内容是什么?

胡* 四川-乐山 司法鉴定咨询 2018.03.28 18:46:36 8人阅读

最近我们公司需要做一个工程的的司法鉴定,想咨询一下工程司法鉴定的内容一般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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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的内容如下
1、建筑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塔桅及高耸建(构)筑物,建筑构配件质量检测,振动测试,结构应力测试,结构性能现场试验);灾后结构承载力鉴定。
  
2、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安全性、适用性、适修性、耐久性、可靠性鉴定;建(构)筑物抗震鉴定;沉降观测,采光日照鉴定、分析,容积率分析,面积测量,建筑物功能评价;民房检测鉴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测鉴定。
  
3、市政工程及施工安装质量检测,道路桥梁功能性能和结构安全性能检测及维修加固鉴定
  
4、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空气成分鉴定、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鉴定、噪声与振动鉴定、电磁辐射鉴定、遮光污染等鉴定。
  对于建筑工程的司法鉴定,对于确定建筑物即建筑材料的标准和安全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建筑工程施工方提供有关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2018-03-28 18:54: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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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工程司法鉴定的内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有三类,一类是工程款纠纷,一类是工期纠纷,还是一类是工程质量纠纷。此外,若工程建设造成周边建筑物的损害,还存在侵权纠纷。而要处理好这些纠纷,往往涉及到四类鉴定,分别是工程造价鉴定、工期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安全事故鉴定。而工程质量鉴定,除了需要鉴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还要鉴定修复方案,以及修复方案之工程造价。
  是否需要鉴定,实施哪些鉴定,以及实施鉴定后的鉴定意见,往往决定着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笔者曾经中途代理一工程款案件,按照财务交接会议纪要,被告需要支付原告工程款500余万元,但是按照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原告需要返还被告800余万元工程款,正反相差1300余万元。法官审理案件、代理人代理案件主要工作就是围绕司法鉴定展开。人们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而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言,打官司就是打“司法鉴定”。
  但是,决定着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裁判结果的司法鉴定却存在众多疑难问题,各地法院、仲裁委对这些疑难问题往往缺乏统一的认识,造成同案、类案不同鉴、不同判情况,进而,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
  笔者结合十多年来专门从事建设工程诉讼代理的经验,总结了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存在的十多个疑难问题,并归纳了这些疑难问题的主要观点,在此基础上,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司法鉴定依当事人申请还是依职权启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该规定表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司法鉴定依当事人申请启动。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申请,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然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房地产案件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委托鉴定:
(一)建筑物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身和财产安全危害,当事人对质量是否合格存在争议的;
(二)建筑物未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
(三)当事人恶意串通,故意低价转让国有资产,损害国家或公众利益的;
(四)当事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房地产合同无效的;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
  该规定表明,在当事人不申请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就涉及到安全隐患、损害国家或者公众利益等情形依职权进行鉴定。
  显然,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鉴定只能依当事人申请启动,而根据安徽省高院的意见,则在当事人不申请启动鉴定的情形下,对一些特殊的情形,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
  不过,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因此,关于司法鉴定是依当事人申请启动还是法院依职权启动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结论,即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当事人不申请,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启动。
  但是,法院如果依职权启动,鉴定费应由哪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呢?是否会出现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因不愿或者没有能力预先支付鉴定费而故意不申请,而留待法院依职权启动的情况呢?这些问题均需要最高院通过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笔者认为,如果解决了鉴定费由哪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的问题,则需要法院依职权启动的情形会大大降低,即司法解释中可以规定:涉及需要鉴定的,鉴定费用由案件当事人按同等比例预先支付,鉴定费用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二、关于司法鉴定是否准许的评判标准问题
  当一方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法官通常会询问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若同意,则不存在司法鉴定是否准许的评判标准问题。但是,另一方当事人往往会反对司法鉴定。此时,法官则需要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这就涉及到准许鉴定或者不准许鉴定的标准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仅就有争议的事实予以鉴定,但是,何为有争议的事实?如何评判?实践中存在争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中的“是否准许鉴定的评判标准”仅限于从定性角度,诉讼请求可以成立的情况下的评判标准,若诉讼请求从定性角度本身不能成立,则也谈不上准许司法鉴定的评判标准问题。
  
(一)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评判标准
  当事人诉讼请求中要求给付工程款对应的工程造价是否已经确定,确定了则无需鉴定,不确定则因存有争议而需要鉴定。
  而确定与否,关键看当事人是否提供了合法有效经过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如:是否有已完工程造价或者结算造价的书面证据?若有,且有双方有权代表的签字确认,则工程造价已经确定,无需鉴定;如果通过社会审价,是否有审价报告之证据?如有,且双方当事人以及造价咨询单位已经在审价报告中的审定单上签字盖章,则工程造价也已确定,无需鉴定;遇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的情形的,如发生了约定的情形,且有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则工程结算造价已经确定,无需鉴定。
  此外,关于固定价合同,有些法官认为根据《司法解释》,固定价合同不予鉴定。事实上,固定价合同分为固定单价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而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是否按实计算,前者可以调整,后者不可调整。显然,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的部分不予鉴定,但是,固定单价合同,因为工程量可以调整或者说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那么如果双方对工程量存有争议,则需通过司法鉴定予以认定。此外,就是固定总价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还会发生一些变更、签证以及索赔,而就该部分而言,双方当事人就其造价往往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即存有争议,故即使是固定总价合同,该部分也需要通过鉴定来认定。
  
(二)关于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评判标准
  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否准许,双方当事人往往争议很大,事实上,鉴定与否,往往也直接决定了案件的审理结果。

2018-03-28 18:47:3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就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检测机构可以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那么鉴定的主要内容有那些呢?本文介绍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主要内容的系列知识,供您参考借鉴。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主要内容有: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
1、建筑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塔桅及高耸建(构)筑物,建筑构配件质量检测,振动测试,结构应力测试,结构性能现场试验);灾后结构承载力鉴定。
2、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安全性、适用性、适修性、耐久性、可靠性鉴定;建(构)筑物抗震鉴定;沉降观测,采光日照鉴定、分析,容积率分析,面积测量,建筑物功能评价;民房检测鉴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测鉴定。
3、市政工程及施工安装质量检测,道路桥梁功能性能和结构安全性能检测及维修加固鉴定
4、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空气成分鉴定、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鉴定、噪声与振动鉴定、电磁辐射鉴定、遮光污染等鉴定。
二、建筑热工及设备系统检测鉴定
建筑热工(节能)检测;建筑设备(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电气及防雷)系统、锅炉房系统、冷库系统、厂房净化系统安装质量检测与运行测试;小区供热系统、小区排水系统质量检测与运行测试;建筑设备系统能耗分析与评价、节能性能检测;室内湿度、风速场、温度场测试;地下管网探测。
三、建筑物扩建、改造鉴定
1、建筑物整体平移、顶升、纠倾的设计与施工鉴定;
2、建筑加层、室内空间改扩、托梁换柱的设计与施工鉴定;
四、建筑物结构加固鉴定
1、建筑主体结构加固、补强设计与施工鉴定及混凝土裂缝修复鉴定;
2、建筑地基、基础加固的设计与施工鉴定;
3、建筑抗震、防灾、建筑结构灾后抢修及修复鉴定;
五、工程造价及建筑图纸设计标准复核鉴定等。

您好,针对您的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包括哪些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就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检测机构可以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那么鉴定的主要内容有那些呢?本文介绍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主要内容的系列知识,供您参考借鉴。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主要内容有: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
1、建筑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塔桅及高耸建(构)筑物,建筑构配件质量检测,振动测试,结构应力测试,结构性能现场试验);灾后结构承载力鉴定。
2、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安全性、适用性、适修性、耐久性、可靠性鉴定;建(构)筑物抗震鉴定;沉降观测,采光日照鉴定、分析,容积率分析,面积测量,建筑物功能评价;民房检测鉴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测鉴定。
3、市政工程及施工安装质量检测,道路桥梁功能性能和结构安全性能检测及维修加固鉴定
4、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空气成分鉴定、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鉴定、噪声与振动鉴定、电磁辐射鉴定、遮光污染等鉴定。
二、建筑热工及设备系统检测鉴定
建筑热工(节能)检测;建筑设备(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电气及防雷)系统、锅炉房系统、冷库系统、厂房净化系统安装质量检测与运行测试;小区供热系统、小区排水系统质量检测与运行测试;建筑设备系统能耗分析与评价、节能性能检测;室内湿度、风速场、温度场测试;地下管网探测。
三、建筑物扩建、改造鉴定
1、建筑物整体平移、顶升、纠倾的设计与施工鉴定;
2、建筑加层、室内空间改扩、托梁换柱的设计与施工鉴定;
四、建筑物结构加固鉴定
1、建筑主体结构加固、补强设计与施工鉴定及混凝土裂缝修复鉴定;
2、建筑地基、基础加固的设计与施工鉴定;
3、建筑抗震、防灾、建筑结构灾后抢修及修复鉴定;
五、工程造价及建筑图纸设计标准复核鉴定等。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整个过程中各个阶段及其先后顺序。基本建设工作不论从技术方面还是从组织管理方面来看都是非常复杂的,而且建设的时间比较长。  从可行性研究开始,经过一系列的工作,到竣工投产,在这个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相互衔接,环环紧扣,任何一个阶段出差错,势必影响全局,甚至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所以基本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基本建设工作各阶段内在联系的经验总结,它反映了基本建设工作的特点和要求,是基本建设经济规律的表现。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也就是要求按经济规律办事。只有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建设,才有可能加快工程进度,收到预期效果。学校基建项目,从计划建设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一般要经过以下五个阶段、二十一个步骤。  五个阶段是:   ( 1)以确定项目建设条件为中心的项目前期阶段;   ( 2)以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为中心的工程招投标阶段;   ( 3)以建筑安装施工为中心的投资实施阶段;   ( 4)以交付使用为中心的工程验收阶段;   ( 5)以资金考核为中心的竣工决算编制和审核阶段。  二十一个步骤是:  ( 1)项目前期方案招投标(根据国家标准和学校发展规划,学校提出建设意见,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学校编制设计文件,邀请不少于四家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前期方案设计,经专家组全面审核通过后,进入教育局拟建项目库,作为储备项目);  ( 2)拟建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建议书);  (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  ( 4)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求或设计范围》审批( 第一阶段);  ( 5)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第一阶段);   ( 6)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7)施工图设计; ( 8)施工图纸审查;   ( 9)办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阶段申请施工图审查);   ( 10)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第二阶段审核);  (11)申请领取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阶段,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12)工程招投标;  (13)施工单位进场和签订施工合同;  (14)建筑安全备案;  (15)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16)缴纳墙改基金费用;  (17)报送兰州市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  (18)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9)建设项目施工和验收管理程序;  (20)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21)工程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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