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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购买公司计划启动之初,收购方务必首要责任是查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其中应着重探究公司注册资本的详细状况。
在此过程中,收购方需明确区分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关联性,务必查明这家目标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出资的现象(如:
确认出资是否已依法办理相关转移手续,或是否完成有效交付);并对公司是否可能存在抽逃资本等现象给予高度重视。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2024-04-18 14:15:0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