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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的儿子私放了在押人员,可是没有被判成共犯,是法院搞错了还是怎么了,司法人员和在押犯相互勾结,即私放在押人员罪和逃脱罪为什么不能构成共犯?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点:1.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2.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具有私放在押人员的行为。
共同犯罪须具有共同故意,即某种犯罪的故意,须具有共同行为,即某种犯罪构成的行为,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构成不同罪也需要有重合的部分,但私放在押人员罪和脱逃罪上述要件均不符合,也不属于对向犯,应不属于刑法上的共同犯罪。
逃脱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能构成共犯。【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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