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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紧急刹车乘客受伤,司机应担责吗

鲜** 四川-攀枝花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2.09.20 21:36:35 345人阅读

公共汽车紧急刹车乘客受伤,司机应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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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你在上公交车投币后就与公交车公司达成了交通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以上情况公交车公司肯定要承担责任。
第二、如果公交车公司不愿意赔偿,你可通过以下方法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
1.根据《民法典》起诉公交公司违约责任。因为合同违约是相对的,而且是无因的,除非不可抗力,所以,第三人原因不导致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
2.根据《民法典》起诉侵权责任,把公交公司和骑自行车的某男作为共同被告,让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法院会根据案件客观事实证据进行判决。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两个方法(案由),你只能选择一个进行,而且一旦起诉后就不能更改。

2022-09-20 21:37:3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答:确定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明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
(1)伤者作为公共汽车上的普通乘客,其脸部划伤是由于紧急刹车、电视机显像管被打碎而致。一般情况下,伤者对此无法预见,也无过错,其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2)你朋友也是公共汽车上的乘客,但与伤者不同的是,他随身携带着一台电视机。就表象而言,电视机被打碎是由于司机的突然刹车所致,并由此造成伤者脸部被碎片划伤的损害后果。但是,对于携带易碎物品的你朋友而言,其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妥善保管和置放易碎物品。因此,你朋友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取决于其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方式保管和置放电视机。如果采取了合理的方式,则他不具有主观过错,对电视机的损坏和伤者的伤害不承担责任;如果未采取合理的方式,即如果电视机的损坏部分原因是由于其未能安全保管和置放所致,则你朋友对于由此所造成的物品损坏和人身伤害的损害后果就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3)作为司机,当汽车行至商场门口时,应当预见到该地点行人较多而提高注意力并采取放慢车速等措施。本案中,司机是否具有过错取决于其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并且是否遵守了交通规则。如果在遵守交通规则的情况下已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仍然无法避免紧急情况的发生,那么此时的紧急刹车则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采取的紧急刹车的方式应属于适当的措施,对此所造成的损害不应承担责任。相反,如果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则需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4)韩某作为骑车人,同样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从本案事实来看,韩某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对于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规定,其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您好,针对您的公交车紧急刹车导致乘客摔倒是交通事故么问题解答如下, 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你好,对受害人更为有利,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为了您的利益,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你解答:
(一)“道路”。
(三)“机动车”。但、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二)“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空车质量,公交车紧急刹车导致乘客摔倒属于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故。因网络交流条件所限、全面的了解您的案情。
(四)“非机动车”,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我们无法准确,是指公路。
(五)“交通事故”,乘客与公交车公司存在道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建议以合同关系、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我们建议您带上相关材料到律所咨询律师、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

解答如下, 推荐:肇事逃逸怎么处罚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轻微肇事逃逸处罚肇事逃逸后自首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现,虽然有点耽误时间,但此时也是为城市的环保尽一份力。很多时候乘坐公交车都是比较安全的,但也不排除在紧急情况下,公交车急刹车导致乘客受伤。若出现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赔偿受伤乘客呢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乘客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损害,受害乘客可以选择以侵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或者违约(客运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请求公交车公司赔偿。
1、违约赔偿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有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公交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造成乘客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乘客可以基于其与公交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向公交车所在的公交公司主张赔偿责任,若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公交公司应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损伤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若因为第三者的过错导致的,公交公司可以在赔偿乘客后对第三者行使追偿权。乘客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举证责任:以违约为由要求公交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乘客只具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并不考虑减轻公交车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乘客只需要证明是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到伤害,乘客的举证责任较轻。
2、侵权赔偿由于乘客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损害,受害乘客可以选择以侵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为由请求公交公司赔偿。一般情况下,在损害原因及事实没有争议而且乘客无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乘客可以选择以公交车公司侵权为由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以侵权为由要求承担责任可以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乘客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选择侵权为由要求公交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还存在考虑原告是否具有过错(一般过失、重大过失),从而适用过错相抵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乘客除了需要证明是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到伤害之外,还需要证明公交车公司具有过错,从而乘客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实践中,若公交车急刹车导致乘客受伤,此时不论是否是公交车的过错,作为乘客其实都是可以要求公交公司作出相应赔偿的。而赔偿的利益无法就是两种,一种是基于违约,另一种则是基于侵权。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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