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人民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 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选择适格的交通事故诉讼管辖 对于任何的案件都会有一个管辖权的问题,就是说有的案件有的可以受理,而有的案件有的不能受理,能不能受理是由法律规定的。同时,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有选择性的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来。 交通事故的索赔案件,可以受理的一般有两类:一类是事故的发生地,还有一类是被告的所在地。之所以说也有好坏优劣之分,更多的是侧重于地的经济水平,而不是说哪个在审判上会更公正。这是因为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和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有好几项都是参照受诉地的经济水平来决定的。 拿事故赔偿项目中最重要的两个来说,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都是由受诉地的经济条件决定的,因为根据规定,它们是根据受诉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标准计算。就算是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也是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的。
你好,你的问题不属于法律问题,建议咨询相关部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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