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以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公司与员工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已经对试用期做出了约定,就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延长或者变更试用期。
员工试用期内请病假会影响到公司对员工进行用工上的考核,但是并不能因此就延长试用期。即使与员工之间协商达成一致,仍然违反法律规定的只能约定一次的规定。
对此,一种办法是在劳动合同签订时,尽量按照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上限予以约定,同时在试用期内提前转正,这个问题是不会有任何风险的。如果出现这种试用期内休假,包括病假、丧假、婚假等,都可以不给于提前转正,而实现公司所为的延长试用期的作用。
当然,公司也可以考虑员工在试用期内请病假时间较长的话,该员工的身体状况是否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如果不符合录用条件,建议在试用期内及时解除劳动合同。避免将来的用工风险。
试用期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请病假而辞退劳动者,但是劳动者有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可以辞退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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