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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处假释后还要走什么程序吗

吴* 重庆-潼南区 刑事辩护咨询 2021.04.14 13:29:36 478人阅读

法院判处假释后还要走什么程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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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法院假释程序一般怎么走问题解答如下, 办理假释有以下流程:
1、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提出假释建议书
2、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收到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3、人民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案件的结案报告、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案诉讼卷宗和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的程序基本一样,即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服刑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审核裁定。 2)有管辖权的人民在受理执行机关提交的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来审理。对案件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具体事实,在正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之上作出是否予以假释的裁定。 3)假释裁定书由审理案件法庭的庭长或主管院长审核签发,可以由直接宣告,也可以委托执行机关代为宣告。 4)应当将假释裁定书附本同时送达原判和服刑人所在劳改单位的。 5)准予假释的裁定要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日期。 对假释裁定,本院院长或上级发现确有错误的,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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