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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失踪,怎么判?

吴** 四川-成都 个人债务咨询 2021.03.31 19:34:39 473人阅读

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失踪,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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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r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就该问题而言,由于被告失踪,那么需要公告送达。所以时间会延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2021-03-31 19:36:39 回复

  
1、如果已经立案,可以通过寄送传票方式传唤被告人到庭。  
2、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人民依据原告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申请查询的,人民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3、依法两次传唤被告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公民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因此而消灭,与失踪人财产、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发生变化。所以,本案中孙某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对其父亲遗产仍享有继承权。公民被宣告失踪以后,应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代管人可以是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也可以是其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如果没有上述代管人或者对代管人有争议,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所以,本案中孙某之妻林某被指定为孙某的财产代管人。被指定的财产代管人如果不服指定,可以申请变更代管,申请有理的,将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另外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如果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按普通程序。财产代管人对于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其负责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人民判决下落不明人失踪后,该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该公民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决,以恢复该公民失踪前的事实和法律状态。人民查证属实后,应当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财产代管人的职责因而终止,代管人应返还财产及其收益给该公民。公民被宣告死亡后,该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便终止,具体表现为:

一,该公民在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丧失民事权利主体资格,但如果该公民在异地生存,他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仍可在那里进行民事活动。

二,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按继承处理;

三,原有婚姻关系随之消灭。人民作出宣告死亡判决后,该公民如果重新出现或者查有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恢复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情形:
(1)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从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之日起恢复;如果其配偶已经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及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被撤销死亡宣告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l1殳养A同意的除外。
(3)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的财产,其原物已被
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以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财物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不存在的,应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利息外,还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公民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因此而消灭,与失踪人财产、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发生变化。所以,本案中孙某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对其父亲遗产仍享有继承权。公民被宣告失踪以后,应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代管人可以是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也可以是其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如果没有上述代管人或者对代管人有争议,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所以,本案中孙某之妻林某被指定为孙某的财产代管人。被指定的财产代管人如果不服指定,可以申请变更代管,申请有理的,将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另外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如果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按普通程序。财产代管人对于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其负责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人民判决下落不明人失踪后,该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该公民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决,以恢复该公民失踪前的事实和法律状态。人民查证属实后,应当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财产代管人的职责因而终止,代管人应返还财产及其收益给该公民。公民被宣告死亡后,该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便终止,具体表现为:

一,该公民在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丧失民事权利主体资格,但如果该公民在异地生存,他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仍可在那里进行民事活动。

二,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按继承处理;

三,原有婚姻关系随之消灭。人民作出宣告死亡判决后,该公民如果重新出现或者查有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恢复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情形:
(1)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从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之日起恢复;如果其配偶已经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及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被撤销死亡宣告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l1殳养A同意的除外。
(3)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的财产,其原物已被
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以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财物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不存在的,应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利息外,还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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