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果未成年人是女性,按以下原则护理
1.2003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罪问题的批复》(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如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未成年人与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规定在司法解释中,作为对刑法规定的例外。其中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如果未成年人是男性,成年人与之发生关系,一般按照猥亵儿童处罚。
不一定,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是在发生性行为时,是否是女方自愿发生性行为,如果不是自愿,是男方使用威胁、强迫手段发生的性行为则构成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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