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包容思想,且教唆人只对自己的教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这种思想的人认为抢劫罪里面是可以包容盗窃罪。所以,当甲教唆乙抢劫,乙去盗窃,而盗窃罪包含在抢劫罪里,所以甲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另一个案例中,甲教唆乙盗窃,但乙抢劫,虽然抢劫罪包含盗窃罪,但实际上甲应该只对自己教唆的结果负责,抢劫罪超出盗窃罪的部分不是教唆的结果,因此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甲乙两次盗窃都属于共同犯罪。
第一起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起乙虽然没有参加盗窃,但其有先有共同盗窃故意,且事后分赃,应当认定共同犯罪。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甲乙共同盗窃,甲盗窃10万元,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乙望风属于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与分赃没有直接关系。《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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