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健费、高温费、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费,按照国家规定在税前扣除有一定的比例;
2、福利费在工资总额的14%以内可以税前扣除,否则多出的部分需要纳税调增;
3、具体的账务处理是:如果执行新会计准则,会计分录:
(
1)发生福利费支出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贷:现金等
(
2)月末,分配时:借:管理费用--福利费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
3)结转损益时:借:本年利润贷:管理费用--福利费如果执行原企业会计制度,福利费可以提取,也可以不提取。(
1)如果提取,按以前会计分录做。(
2)如果不提取,发生的福利费支出,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1、保健费、高温费、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费,按照国家规定在税前扣除有一定的比例;
2、福利费在工资总额的14%以内可以税前扣除,否则多出的部分需要纳税调增;
3、具体的账务处理是:如果执行新会计准则,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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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福利费支出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贷: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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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末,分配时:借:管理费用--福利费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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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转损益时:借:本年利润贷:管理费用--福利费如果执行原企业会计制度,福利费可以提取,也可以不提取。(
1)如果提取,按以前会计分录做。(
2)如果不提取,发生的福利费支出,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防暑降温费总局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各地一般是规定企业所得税前有扣除标准,但对于个税方面是要并入征税的,因为不是免税收入。 对于餐补是有免税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实际发生的餐补,并符合规定是可以免征个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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