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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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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49209人看过
导读: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将发放,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发放标准为非高温作业人员每月140元,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月200元。

山东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山东的夏季来了,防暑降温是必须的,但是总有一些职工仍然在炎热的夏天进行工作的。山东省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利益,出台了山东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山东的企业和单位,只要符合要求的,都必须按照标准为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防暑降温得的发放也是在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具体的内容可以随律图小编一起了解下。

一、山东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自6月起,我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将发放,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发放标准为非高温作业人员每月140元,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月200元。

二、高温补贴是强制性的吗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安监总安健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因此高温补贴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给付。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高温补贴属违法行为。具体的发放标准和执行政策由地方立法加以规定。

三、高温补贴维权注意事项

1、高温补贴在各省份有不同的发放时间,一般是在每年5-10月发放,属于阶段性补贴,诸如加班费的约定,对劳动者而言,必须谨慎,一旦在工资条上模糊处理,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都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找到工作签订合同是件高兴的事,但是绝对不能“一口价”定工资。

2、劳动者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不妨多留个心眼,对于高温补贴、加班费等项目,一定要在劳动合同上约定好,作为工资的具体构成,一旦企业不发,则有据可查,属于违反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项目必须包括高温补贴,一旦企业不发放,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3、补贴与津贴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高温补贴可以作为补贴的一项。在出现被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的情形时劳动者可以根据中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发放的法律规定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为企业单位发放防暑降温费也是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企业单位都不得克扣职工的防暑降温费。私自不发的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对防暑降温费的发放还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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