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而汇票可以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不定期付款。 支票是特殊的即期汇票,所以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我国票据时效的期间分为三种:2年的期间、6个月的期间、3个月的期间。这三种期间,分别适用于不同的 票据权利。
1、二年期间之适用。有以下三种对象
(1) 汇票的 持票人对 出票人的权利。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 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在二年内对出票人得 行使追索权;
(2)汇票的持票人对 承兑人的权利。承兑人 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持票人对承兑人有 付款请求权。当 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二年内对承兑人有 追索权;
(3) 本票的 持票人对 出票人的权利。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票人 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时效期间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
2、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
(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保证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责任,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无 付款请求权。在支票 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 追索权。《 票据法》第17 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 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内不获付款时,应当尽快 行使追索权,使 支票关系当事人的 财产关系处于确定、安全的状态,为有力促使持票人尽快追索,票据法将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定为较短的6个月时间。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票据以 背书转让方式进入流通状态之后, 背书人与 被背书人之间、最初背书人(也叫“ 第一背书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书人、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之间,形成“前手、后手”关系,各国 票据法上都规定,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转让的汇票能够得到 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支票能够得到付款,否则,后手或持票人对前手得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规定。 持票人对其前手 行使追索权的,应当自被 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超过6个月时效期间的, 追索权消灭。
3.期间为3个月的时效,仅适用于 再追索权
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应当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再追索权,是经其他 票据权利人追索而清偿了 票据债务的 票据债务人,取得票据后得行使的向其前手再为追索的权利。
支票是企业签发的,代表企业支付信誉,有顶票的可能性,经过银行交换,企业账户有钱才能付账,银行属于代付款。。本票是银行签发的,相当于现金,银行见票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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