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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

薛** 四川-甘孜 不正当竞争咨询 2020.10.03 07:11:33 450人阅读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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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
2、经营者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3、经营者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目的在于争夺顾客,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

2020-10-03 07:12:33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行为: (1).经营者从事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0元;以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一市场同期同类物品的价格折算,其金额不得超过50000元。 (2).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 (一)谎称有奖; (二)以所设奖项的种类、中奖概率、获奖方法、兑奖时间、奖品的种类、数量、质量和规格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或不予公示; (三)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四)将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与没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同时投放市场; (五)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 (六)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3).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销质次价高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提问者,该问题重复提问,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有奖销售行为”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十三条,该条文列举了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如下行为,即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对第十三条第一款做了详细解释和列明:第三条 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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