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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为什么要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强制措施

徐* 四川-雅安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9.29 18:28:03 448人阅读

在民事诉讼中,为什么要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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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的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而采取的有效手段。对于先予执行的案情,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民事诉讼措施,但该措施只限于追诉抚养费等。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六条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2020-09-29 18:30:03 回复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

逮捕 。逮捕的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除有碍侦察或者无法通知外,应当在24小时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逮捕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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