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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第1款第1项

夏** 四川-成都 其他咨询 2020.09.10 18:15:42 441人阅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第1款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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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2020-09-10 18:16:42 回复

【法律意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以上规定属于处200元以下的罚款简易程序规定。但以上规定已经过时,已被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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