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醉驾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涉及到危害了不特定群体生命安全的,情节严重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一般醉驾,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害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最高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仅仅是醉驾,若构成了危险驾驶最,则面临最高拘役6个月的刑罚。若醉驾导致重大事故,则不能取保候审,因为其社会危险性较大。若导致一般的事故,在可能判处刑罚的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
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判决之前的先期羁押都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应以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市民:2015年初,我与丈夫A协议离婚,约定10岁的女儿由我抚养,A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成年,每月A可以探望女儿两次,每次时间为一天。由于最近3个月,A都没有给付抚养费,所以我不想再让他探望女儿了,等他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后才同意他探望女儿。A意见很大,说我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他只是做生意一时资金周转困难才没有给付,而我又有能力负担女儿的抚养费。请问我可以这样做吗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具有探望孩子的法定权利,一方不得以先行给付抚养费、抚养费太少以及双方家庭之间存在矛盾等理由加以干涉、阻挠。离婚后的双方应当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对子女探望、教育等事项进行协商解决,为孩子营造和谐的成长环境。A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可以向提讼。如果A探望女儿并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你不能限制A探望女儿的权利。如果对方探望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必须向人民提出申请。此外,A也可以向人民行使探望权,人民应当考虑从既不影响子女现有正常生活和学习,又增加子女与父母的沟通交流;既维护一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目的出发,酌情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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