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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的问题,1998年土地改革,30

ask****491 重庆 土地承包咨询 2020.09.09 09:59:44 313人阅读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土地确权的问题,1998年土地改革,30年不变,但后来我们从农村搬迁到城镇居住,土地就一直没有使用,后来土地被村里划拨给别人了,那我的土地还拿得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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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西城区 咨询解答:48304条

您好,一般来说,农村征地分为批前,审批,实施三个阶段,批前有三个程序,即发布拟征地公告、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应被征收人的申请组织征地听证,这是征地报批前三个准备程序。审批也分为三个程序,第一步是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一书四方案“等报批材料,第二步是将材料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第三步是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通过后,下发征地批文。一旦获得征地批文,市县人民政府就可以组织实施征地,征地程序也就进入实施阶段。实施阶段有三个程序非常重要,即征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然后才会进入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签约阶段。

2020-09-09 13:38: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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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8148359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广西- 咨询解答:4111条

不可以

2020-09-10 18:21:18 回复
地区:北京-海淀区 咨询解答:9171条

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目前分两轮:第一轮,1984年至1998年。我国农村土地从1984年开始第一轮土地承包,承包期不低于15年。第二轮,1999年至2028年。要求在第一轮承包15年的基础上,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开启我国农村土地的第二轮承包。。

2020-09-10 15:37:59 回复

并登记造册、拍卖,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从事种植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畜牧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一百三十三条 通过招标,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从事种植业。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渔业生产,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畜牧业。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转让等方式流转。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单位之间的争议,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一百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林业,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第一百三十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向人民,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协商不成的,依照其规定。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入股。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未经依法批准、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草地等享有占有,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由人民政府处理。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
第四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从事种植业、林地;个人之间、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林权证。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林业、草原使用权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的有关规定;未经登记、畜牧业;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权从事种植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林地,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渔业生产、林业、互换。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渔业生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林业,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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