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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严* 四川-凉山 其他咨询 2020.08.31 23:54:13 451人阅读

如何区分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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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如何区分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区别有:
(1)责任性质不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特殊侵权关系。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则是以合同关系为前提的属于合同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一种。
(2)责任主体不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有三种:基本主体、次位主体、拟制主体。基本主体指生产者、销售者;次位主体是运输者、仓储者;拟制主体指法律规定只有在拟制情形出现后才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这种主体与生产者、销售者无合同关系,是《产品质量法》所作的特别规定,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广告宣传机构。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3)责任根据不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适用我国民法通则以及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4)责任后果不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后果有财产内容与非财产内容二种。它主要是财产责任,也可采用非财产责任形式,如消除危险、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的承担责任方式。由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行为人还可能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是说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同时也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只有在侵权行为确实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行为人才负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发生的,是一种财产责任,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则只要有一方违约,不论是否已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等都具有财产内容。

2020-08-31 23:55: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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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chanpin)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可按违约之诉要求退货赔偿可预期利益的损失。这不是侵权责任,因为产品质量侵权行为是要求是损害后果的,并且必须是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是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本案并没有实际的损害后果,只有一些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完全可以适用违约之诉来维护其权利,而不宜用侵权之诉。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区别有:
(1)责任性质不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特殊侵权关系。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则是以合同关系为前提的属于合同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一种。
(2)责任主体不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有三种:基本主体、次位主体、拟制主体。基本主体指生产者、销售者;次位主体是运输者、仓储者;拟制主体指法律规定只有在拟制情形出现后才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这种主体与生产者、销售者无合同关系,是《产品质量法》所作的特别规定,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广告宣传机构。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3)责任根据不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适用我国民法通则以及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4)责任后果不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后果有财产内容与非财产内容二种。它主要是财产责任,也可采用非财产责任形式,如消除危险、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的承担责任方式。由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行为人还可能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是说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同时也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只有在侵权行为确实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行为人才负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发生的,是一种财产责任,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则只要有一方违约,不论是否已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等都具有财产内容。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委托单位。 正常情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分别是:屋面漏水,保修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保修1年;墙面、顶棚抹灰脱落,保修1年;墙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保修1年;供热或供冷系统和设备保修1个采暖和供冷期;卫生洁具保修一年;灯具、电器开关保修六个月;其它部位、部件的保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用户自行约定。保修期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并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内发生保修范围之内的非人为损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免费维修,因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保修单位进行维修时导致房屋的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购买人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不当使用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损失,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 当房屋整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时,购买者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检验。经检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有权退房,房地产开发企业除退还购房款本息外,还应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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