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合同以原件为准,也就是说原件具有法律效力,而复印件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仅凭复印件去打官司是很难得到支持的,除非对方认可该复印件,否则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如果复印件和原件核对一致,那么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比原件的法律效力低。除非合同签订双方在复印件上重新签字,并注明“经双方协商,该复印件经双方签字后,与原件享受同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欠条复印件只是不能单独作为有效证据采信,并非指复印件丝毫不具备证明力。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是真实性存在瑕疵的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并非不具备证明力。也就是说,如果复印件之外,还有其他的间接证据也能够佐证其待证事实,而这些证据均真实有效,且对方不能提出强有力的反证,那么,复印件就能够具有强势证明力。
间接证据运用规则是:
第
一,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必须要有两个以上;
第
二,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应能查证属实;
第
三,每一个间接证据都与事实的某一方面有客观的联系;
第
四,各间接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内容和形式均一致;
第
五,各间接证据得出得结论都是肯定的,并且具有唯一性,具有排他性。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复印件通常情况是不具有证明力的,但是如果有其它证据证明其与原件一致,能形成相应的证据链,那么其便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还有一种情况,对方认可该复印件的法律效力且在复印件上签字,此时,复印件与原件的效力便无差别了。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合同双方达成一致,签订合同后,合同即成立,之后合同原件丢失的,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或法律效力。只是如果以后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而需向时,根据证据举证规则,如果对方对合同复印件不认可的,则丢失方因不能提供合同原件,会对其主张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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