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供应商注册资现值加以限制具有明显的歧视性,显失公允,未平等地予以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竞争的机会,排斥了潜在供应商参加投标的资格,其做法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能够根据采购事项的特殊要求,限定供应商的特定要求,但不得以决裂理的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公司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公司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现值、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要求对中小公司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限定。这是我新找到的法规条款,请您再认真分析分析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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