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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款多少才会被视为刑事案件?

ask****505 四川-乐山 贷款纠纷咨询 2020.05.25 14:53:58 412人阅读

信用卡欠款多少才会被视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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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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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誉佳
LV.6 2019-09-26聊聊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3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二、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4、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2020-05-25 15:3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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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信用卡欠款金额多少,都有可能会被提起民事诉讼。如果透支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
则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要被提起公诉以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
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2020-12-02 10:53: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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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7183654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南-长沙 咨询解答:52487条

朋友,单个银行信用卡欠款本金达到人民币伍万元,公安机关可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2020-05-25 20:09: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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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208211条

你好具体说一下

2020-05-25 15:07:10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51129条

你好一直不还才会构成刑事案件

2020-05-25 15:05:51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42992条

你好请问具体的情况是

2020-05-25 15:13: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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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对于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适用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分为两种情形:

一,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二,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条件,具备5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由此,监视居住替代逮捕措施的主要依据有三个方面:
1、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因素,实行羁押违背人道主义原则;
2、基于案件的特殊性,采取监视居住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3、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实行监视居住。
第一个方面体现对有特殊情况的人的关照和对人权的保障,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两个方面体现出及时惩罚犯罪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要求。
(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指具备适用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同时,要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必须满足的额外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条件欠缺,没有固定的住处,使得客观上不能执行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一种补充办法;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客观上可以执行监视居住,但是,涉及到三种性质严重的案件,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碍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顺利开展侦查活动的必要办法。正是存在归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客观原因与侧重于追求侦查活动效率的主观目的之根本区别,对后者设定了更加严格的适用程序,即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防止以有利于开展侦查活动为名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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