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系统如认为某涉嫌犯罪之人符合法定逮捕资格,但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者,可对其执行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此举旨在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
具体如下所述:首先是行为人身患重大疾病、生活无法自我料理;
其次是处于孕产期或者正母乳喂养亲生子女的妇女;
再次是为生活无法自理者提供独力照顾的唯一扶养亲属;
第四个可能发生的情形则是因案件的独特性或办理案件所需,实施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
而最后一种情形则是在羁押期限即将到期之际,案件尚未正式审理完毕,且需要通过监视居住的方式暂时缓解。《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