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表示愿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都包含在主合同内,人微言轻合同的一项条款,即仲裁条款。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这后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是于主合同之外的一个单独的协议,通常称之为提交仲裁的协议。根据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出仲裁,不需要另外再签订任何同意提交仲裁的协议,只有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的情况下,才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提交仲裁之前达成一项提交仲裁的协议。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与我国的做法基本相同。
只有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一裁终局的案件单位要先撤销,其他案件单位不服是直接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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