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8日,某某入职该公司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了劳动合同,公司也给缴纳了社保。工作期间,某某每天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有节假日加班的情况。起初,某某觉得工作虽然辛苦,但也算有份稳定的收入,没太在意这些问题。
2024年11月30日,某某发现办公系统账号登不上,工作设备也用不了。12月9日,他向关联公司寄了《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关联公司次日签收。可12月18日,他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说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通知。某某慌了,反复想不通公司为什么这么做。他尝试和公司沟通,希望恢复工作,却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这让他十分焦虑。
无奈之下,某某找到了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的杨权法律师。杨权法自2018年执业,承办案件超300件,擅长劳动工伤等领域。
杨权法律师在梳理材料时,发现了一个关键细节: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落款日期却是12月1日,而且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申请人过错行为,和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
围绕这个细节,杨权法律师指导某某固定证据,收集了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劳动合同、视频光盘、相关通知书、收入纳税明细等。
案件到了庭审阶段,被申请人辩称,劳动合同期限到2026年9月9日,申请人岗位工资2280元/月,薪资含加班费,已足额支付工资,申请人系主动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还称申请人主张的加班工资无证据,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过高。而杨权法律师指出,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且待岗通知书理由与庭审陈述矛盾。
最终,仲裁委判决公司支付某某经济补偿金74039.4元,驳回了加班工资诉求,未休年休假诉求不做审理。听到判决结果,原本极度紧张的某某终于长出了一口气。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工作中遇到权益受损,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工资条、工作记录等。第二,和公司沟通问题时,注意留存聊天记录、邮件等。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劳动者遇到权益受损不要怕,要积极维权。在这个案子里,杨权法律师抓住待岗通知书日期和理由矛盾的关键细节,帮助某某成功获赔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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