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矿业企业长期未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劳动争议案件,毕晓娜代理务工人员闫X维权。闫X在两家矿业公司连续工作十余年,单位始终未依法为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到退休年龄时,闫X已无法补缴社保,也无法享受职工养老金待遇,每月只能领取一百多元的居民养老保险,生活失去保障。闫X起诉要求两家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近20万元。一审虽支持赔偿,但两家单位均不服提起上诉,提出超过仲裁时效、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已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应重复赔偿、合同约定免责等多项抗辩,企图完全免除赔偿责任,案件一度陷入不利局面。
闫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劳动关系、工资流水等,但对于仲裁时效、社保缴纳义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的区别等关键问题缺乏有力证据支撑。毕晓娜接受二审委托后,全面梳理劳动关系、工资流水、社保政策、裁判规则,形成严密代理思路。她指出,闫X2023年9月达到退休年龄才知晓无法享受养老待遇,2024年4月即申请仲裁,完全在一年时效内;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劳动合同中“放弃社保”的条款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依法无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性质、标准差距巨大,单位不能因劳动者自行参保而免除强制缴费义务;闫X先后在两家单位工作,均建立劳动关系,单位均应按工资基数补缴对应养老保险,无法补缴则应赔偿损失。
庭审中,毕晓娜逐一驳斥对方上诉理由,提交类案判例强化观点,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是法律强制义务,未缴纳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待遇,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对方质证时坚持其上诉理由,但毕晓娜通过详细的证据分析和法律解读进行了有力回应。
二审法院采纳了毕晓娜的代理意见,认定两家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过错,应当按照实际工作年限、工资基数、单位应缴比例据实赔偿。最终改判由第一家公司赔偿67031.8元,第二家公司赔偿21694.6元,合计88726.4元。
毕晓娜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采用了全面梳理证据、精准分析法律适用、提交类案判例强化观点的方法论,通过对关键证据的挖掘和论证,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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