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与广州XX公司签订《招商外包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后,广州XX公司却未依约完成招商目标,这一情况引发了双方的争议。
杨静律师,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拥有8年法律行业经验,其中包括4年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工作经历。执业以来,她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500余宗,在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当东莞市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委托杨静律师处理此案时,杨静律师凭借多年的法律经验,迅速展开了工作。她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证据是关键。她首先收集了某公司向某公司支付保证金的中国XX银行转账记录电子回单,并且该电子回单已通过微信发送给某公司进行收款确认,这有力地证明了某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支付保证金的义务。
同时,杨静律师还收集了“某公司&某公司招商合作沟通微信群”的聊天记录截图,这些记录显示了双方就案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项目计划等进行的沟通,进一步证明了某公司积极配合的态度。另外,某公司与“快客冉某”、“快客陈某”、“快客银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则显示,某公司未能履行应负的合同义务,并且现已没有正常经营。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广州XX公司、尚X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任何证据。然而,杨静律师并不因此而放松。她依据收集到的证据,清晰地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她指出,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招商外包服务合同》、《招商外包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义务。某公司依约支付了保证金并积极配合,而某公司未依约履行义务,已然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采纳了杨静律师的观点,支持了原告解除与某公司签订的《招商外包服务合同》并要求某公司退还保证金X元的诉求。对于违约金,法院酌情调整为以X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自202X年X月X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由于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尚X系该公司唯一股东,且尚X未提交有关证据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法院支持某公司主张尚X对某公司就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杨静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被告无答辩无证据的不利局面下,为东莞市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成功追回了招商保证金,并获得了合理的违约金,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