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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宪合律师:公司停保当月员工工伤,仍获工伤保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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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0 · 1564人看过
工伤赔偿标准专业律师 魏宪合律师 已认证
评分:4.9 服务:999+人 执业16年
律所: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010555935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5991606273
案例展示:6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魏宪合律师,现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同时兼任西安市长安区特邀调解员、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等。代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特别是某故意杀人案在其辩护后,二审由死刑改判为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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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给员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结果员工在当月就发生了工伤,这事巧得很。按照常理,不少人会觉得这工伤保险待遇肯定就没了。可最终的判决结果却让人意想不到,公司成功为员工争取到了工伤保险待遇。
魏宪合律师:公司停保当月员工工伤,仍获工伤保险赔付

案件基本事实

西安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的工伤保险,并且在11月21日申请了停保,停保次月生效。然而,意外发生了,姬XX在11月27日不幸遭遇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之后,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却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理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可愁坏了公司,于是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认为,自己已经为职工姬XX足额缴纳了2023年11月的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是次月才生效的,所以当月工伤保险关系应该是持续有效的。既然如此,员工在当月发生工伤,就应该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公司请求法院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并且责令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两被告则认为,是以申请停保日期为准来认定的,员工是在申请停保之后发生的工伤,所以属于“停保后发生工伤”,按照他们的认定,就不应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在庭审过程中,魏宪合律师为原告组织了相关证据。关键的证据表明,原告确实已经为第三人姬XX足额缴纳了2023年11月的工伤保险费。而且社保停保业务有明确的规则,是“本月办理,次月生效”。这就说明,虽然原告在11月21日申请了停保,但在11月这整月里,工伤保险关系实际上是存在的。这一关键事实的确定,成为了案件的转折点。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原告既然已经为第三人足额缴纳了2023年11月的工伤保险费,那么就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形。社保停保业务规则是明确的“本月办理,次月生效”,被告仅仅依据申请停保日期来否定当月的参保效力,这既没有事实依据,也缺乏法律支持。而且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它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同时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被告的做法明显违背了这一立法目的。另外,被告未央区人社局作出的复查答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所以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并且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

这个案子由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的魏宪合律师代理

通过这个案子,咱们可以得到一些实用的法律建议。对于企业来说,在处理社保停保这类业务的时候,一定要清楚相关的规则和流程,不要以为申请了停保就立刻没有保障了。同时,遇到类似问题时,要及时收集和保留好相关的缴费凭证等证据,这样在维权时才能有足够的底气。对于员工来说,也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一旦发生工伤等情况,要积极配合企业一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结果大反转,公司成功为员工争取到了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这背后离不开魏宪合律师的专业辩护。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执业至今,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累计办案已超2000多件。深厚的法学功底,得益于他在西北政法大学本科打下的扎实基础,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社保业务规则和法律适用问题时格外从容。正是由于多年的执业积累,他在本案中能够精准地抓住关键突破口,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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