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的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然而,姬XX在11月27日发生工伤,随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认为,停保当月缴费已经完成,工伤保险待遇应该支付,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两被告的决定,并责令支付待遇。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有三个:
第一,原告是否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形?
第二,社保停保业务的生效时间如何认定?
第三,被告作出的复查答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针对第一个争议点,法院查明,原告已经为第三人姬XX足额缴纳了2023年11月的工伤保险费。原告主张,自己已经履行了缴费义务,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况。被告则没有明确的辩称内容。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已足额缴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形。因为缴费是参保的重要标志,原告已经完成缴费,就不应被认定为未参保。
对于第二个争议点,法院查明,社保停保业务遵循“本月办理,次月生效”的规则。原告主张,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被告则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法院认为,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也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立法目的。毕竟规则明确了停保生效时间,不能随意改变认定方式。
关于第三个争议点,法院查明,被告未央区人社局作出的复查答复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原告主张该复查答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未明确提出相反意见。法院认定,该复查答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它对原告的权利义务有实质性影响。
最终,法院判决:一、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二、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企业给员工缴纳社保时,一定要清楚缴费和停保的规则,避免因为操作不当影响员工权益。员工遇到工伤,要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果对社保部门的决定有异议,要敢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的魏宪合律师。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执业以来,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准确抓住了社保缴费规则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关键问题。在处理案件时,他凭借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到的扎实法律知识,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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