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回合:案件背景与诉求
申请人XX是一位来自安徽省颍上县的女性,2023年3月4日,她到被申请人XX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上班,约定工资每月5000元。4月2X日下班时遭遇交通事故,且她在事故中不负责任。然而,被申请人既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她缴纳社会保险,还拒绝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于是,XX向库尔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4X5元,并补齐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回合:双方各执一词
被申请人辩称,2023年3月1日,他们与XX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2023年3月1日起生效,2024年3月1日终止,其中包含2个月试用期,约定月工资3500元。XX是在3月4日被委派到第三人XXXX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处工作,试用期未满就因交通事故受伤,之后未再提供劳动,所以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同时,补缴社会保险属于行政管理范畴,XX仅提供了2个月劳动,不能要求缴纳1年社保费用。
第三人则表示,XX已与被申请人建立明确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不应支付双倍劳动报酬。XX并非第三人员工,第三人正常工作时间是早上10点至下午5点,XX未在第三人处工作,工资由被申请人发放。关于社保问题,应参照劳动合同和被申请人规章制度处理,要考虑试用期及社保条例。
第三回合:证据交锋
申请人提供了五组证据。企业信息证明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符合用人单位标准;中国XX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23年3月和4月工资由被申请人发放,以此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份证明表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XX被派遣至第三人处工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下班遇事故;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受伤情况。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对部分证据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问题存在不同意见。
被申请人提供了劳动合同书,证明与XX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不是事实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双倍工资,申请人和第三人对该证据真实性和证明问题均认可。第三人未当庭提供证据。
第四回合:仲裁委认定与裁决
仲裁委查明,2023年3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约定月工资3500元。3月4日,被申请人派遣申请人到第三人处从事生产线杂工工作。4月2X日X:35分许,申请人遇交通事故受伤后离开。4月3日、5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两笔工资合计XX55元。
仲裁委认为,申请人通过劳务派遣由被申请人派遣至第三人处工作,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签订了一年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第三人为用工单位。依据相关规定,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2X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申请人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不予支持。申请人请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最终,仲裁委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这个案子由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的于欣律师代理。于欣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服务地区为新疆、库尔勒。他是新疆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创始人,还是抖音认证法律博主,拥有高级股权架构师、高级财税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等相关证书。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者遇到劳动纠纷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像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明等,以便维护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缴纳社保,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结尾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委最终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但驳回了其他仲裁请求。于欣律师在处理此案时展现出了专业能力。他从2023年开始执业,多年的积累让他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了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毕业于新疆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关系认定和社保问题时格外从容。本案中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恰恰是他被评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优秀辩手”时就被同行公认的敏锐之处。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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