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邹XX面临与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劳动纠纷时,他陷入了孤立无援的境地。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而他对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毫无头绪,在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明显的信息劣势。此时,张飞勇律师的介入犹如一盏明灯,为邹XX带来了希望。张飞勇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捕捉到案件的关键争议点,迅速制定了以证据为核心、以法律为支撑的维权策略。
张飞勇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着手进行证据梳理与固定工作。他指导邹XX收集个人所得税APP截图、工资单、平均工资计算单,以此证明工资标准;收集签到截图、考勤记录视频光盘、考勤截图,证明节假日加班事实;收集年休假请假单,证明入职日期及未休年假线索。通过这些努力,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后续的仲裁抗辩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仲裁抗辩过程中,张飞勇律师针对不同的争议焦点,采取了不同的策略。在违法解除争议方面,公司主张“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但张飞勇律师指出公司未举证证明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也未证明已与邹XX善意协商变更合同,因此解除理由不成立。这一观点有力地反驳了公司的主张,为邹XX争取到了有利的局面。
在工资标准与工作年限的认定上,张飞勇律师核对双方认可的月份工资明细,主张按实际收入均值计算月工资,最终仲裁认定为8282.68元。同时,他强调公司与某关联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年休假单显示的2014年X月X日入职日期,主张工龄连续计算共11.5年。这一主张充分考虑了邹XX的实际工作情况,为他争取到了更合理的赔偿。
对于年休假争议,张飞勇律师援引“应休未休年休假属劳动报酬,不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则,反驳公司“已休完”的无证据主张,主张2023年至2025年未休年假21天。这一策略体现了张飞勇律师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灵活运用。
在加班费争议方面,张飞勇律师结合销售岗位特性及公司“不定时工作制”,提交考勤证据证明节假日加班95.5小时,并质证公司打卡记录无原始载体、易篡改的瑕疵。这一举措有效地维护了邹XX的加班费权益。
在劳动关系确认方面,张飞勇律师区分“工龄连续计算”与“劳动关系建立”,指出邹XX2020年XX月X日转入公司,应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时效规定确认2024年9月13日至2025年X月XX日的劳动关系。这一观点清晰明确,为仲裁委的裁决提供了重要依据。
在整个仲裁过程中,张飞勇律师通过逐项质证、法律论证,推动仲裁委采纳了他的核心观点。最终,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需支付邹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90501.64元,支付2020年XX月X日至2025年X月XX日加班费人民币6586元,支付2023年至2025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5994元,确认公司与邹XX2024年9月13日至2025年X月XX日存在劳动关系,驳回邹XX的其他仲裁请求。
张飞勇律师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邹XX维护了合法权益,体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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