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活受伤起纷争
韩XX从2019年开始受王XX雇佣,从事吊顶、木工、瓦工等工作,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了劳务内容和报酬标准,没签书面劳务合同。2021年12月9日,韩XX在施工的时候,王XX提供的脚手架突然断裂,他不慎摔伤,造成右跟骨粉碎性骨折。韩XX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后来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他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200日、营养期100日、护理期90日。
就损害赔偿的事儿,韩XX和王XX多次协商都没谈拢,韩XX就向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XX承担赔偿责任。王XX不服一审判决,又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逐个看
责任该咋划分
韩XX认为,自己和王XX是雇佣关系,他在提供劳务时因为王XX提供的施工工具存在安全隐患才摔伤,王XX作为雇主,没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全部过错,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王XX则觉得,韩XX自身有操作过错,他和案外人同时踩踏脚手架同一木板才是导致脚手架断裂的主要原因,并非只是工具隐患。韩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XX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有义务向提供劳务者提供安全施工工具,履行安全管理与保障的法定义务。案涉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他提供的脚手架存在安全隐患,王XX没尽到基本义务,过错较大,要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韩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中没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自行承担20%的次要责任。
损失数额合不合理
韩XX要求王XX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8062.1元。王XX觉得韩XX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过高,和当地实际收入水平不符,而且韩XX出院后短期内就恢复工作了,实际误工天数远不足200日,他主张的误工期限没事实支撑。
一审法院参照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居民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护理费,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综合核算后认定韩XX合理损失为98590元。二审法院认为该计算标准和方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损失计算标准和总额予以维持。
垫付费用到底多少
王XX称自己已经为韩XX垫付了42000元医疗费,但韩XX只认可其中的37000元,王XX当庭表示会举证证明实际垫付金额。
一审时,王XX没提交有效证据,法院就只采信了双方都认可的37000元垫付金额。二审中,王XX提交了录音、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新证据,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证明他实际垫付了42000元,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了这一事实。
伤情与事故有无因果关系
王XX认为韩XX的伤情不全是因为这次施工事故导致的,和他自身其他意外也有关联,应该按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扣除60%的损失金额。
不过,王XX没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这个主张,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他要求按农合报销比例扣减损失的抗辩意见没采纳,认定韩XX伤情和案涉施工事故有直接、唯一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依据认定的98590元损失总额,结合80%的责任比例,扣除双方认可的37000元垫付费用,判决王X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韩XX各项经济损失98590元,驳回韩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责任比例由双方分担。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责任比例、损失计算标准与总额的认定,依法纠正王XX实际垫付金额为42000元,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X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韩XX各项经济损失93590元,驳回韩XX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XX承担主要部分,韩XX承担次要部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能看出,雇佣关系中,雇主一定要给雇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工具,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雇员自己也要有安全意识,在工作中注意自身安全。另外,双方最好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样遇到纠纷时也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写在最后
这个案子里,王XX最终被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这给雇主们提了个醒,一定要重视安全保障义务。王芳律师执业多年,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经济纠纷相关案件就有600余件,在这类案件处理上经验丰富。正是多年的积累,让她在这个案子中能准确把握关键争议点,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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