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第一起案件。被告巫XX于2021年3月3日到原告兰州某某大型吊装设备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做地面杂工。6月13日,巫XX在工作中受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双方在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6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3年6月29日,巫XX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然而,原告却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被告工伤待遇133,706.55元,还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的解正军律师接手此案后,代表被告答辩称,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应于2022年3月23日终止,原告应依法支付工伤待遇,并请求维持仲裁裁决结果。
法院审理时,聚焦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工伤待遇具体金额以及仲裁与诉讼程序衔接问题。最终,法院基于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在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6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结合被告治疗情况及双方未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事实,认定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3日终止;法院核算各项费用总计为152,499.55元,但因被告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应视为认可仲裁结果,故原告支付金额以仲裁裁决的133,706.55元为限;因原告起诉,仲裁裁决未生效,但法院审理以仲裁请求和诉讼请求为限。判决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3日解除,原告立即向被告支付工伤待遇赔偿款133,706.55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再看另一起劳动工伤死亡案件。2021年12月,被告简X请被告潘X甲为其拆除家中旧房顶,潘X甲召集包括死者王XX在内的工人施工。12月23日,王XX在拆除房顶时因横梁断裂从约3.4米高处坠落重伤,经多次住院治疗,于2022年2月10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简X垫付了部分费用。
原告潘X(精神残疾,无劳动能力)、王某(未成年人)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44,586.73元。被告简X主张与潘X甲是承揽关系,自己作为定作人无选任过错,已尽提醒义务,王XX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且王XX死亡与家属放弃治疗有关;被告潘X甲主张仅为介绍人,与王XX无雇佣关系,死者王XX与简X构成劳务关系,且王XX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解正军律师代理此案,法院认定被告简X与潘X甲之间形成承揽关系,被告潘X甲与死者王XX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死者王XX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自身存在过错。最终,被告潘X甲作为接受劳务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简X作为定作人,将高处作业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在选任上存在过错,承担30%的赔偿责任;死者王XX自身存在过错,自行承担30%的责任。法院核定各项损失总额为1,393,214.23元,判决被告简X赔偿337,964.27元(扣除已垫付的80,000元),被告潘X甲赔偿557,285.6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遇到工伤问题,劳动者首先要及时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等;其次,要尽快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最后,在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时,要明确自己的权益,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在这两起案件中,解正军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解正军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其中工伤赔偿领域承办案件达20件。四川大学法律专业本科的学习经历,让他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处理这些复杂的工伤案件时,他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找准法律依据,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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