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胥某某在遭遇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后,不仅身体承受着伤痛,还陷入了复杂的法律纠纷之中。他入职的是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单位未缴纳社保,如今既要处理工伤赔偿,又涉及交通事故侵权赔偿。面对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划分不清、工资标准认定争议等诸多问题,胥某某陷入了孤立无援的境地,对自己能否获得应有的赔偿充满担忧。
陈步青律师首次接触这起案件时,敏锐地意识到案件的复杂性。这不仅涉及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双重主体,还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存在竞合。他明确将协调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的关系作为维权策略的起点,决心为胥某某争取最大权益。
在证据准备阶段,陈步青律师展现出了高度的专业和严谨。他系统地梳理了全部关键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药费票据、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记录、银行流水等。这些证据为后续的仲裁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庭审中,陈步青律师面临着被申请人的多项抗辩。在工资标准问题上,第一被申请人主张扣除“社保补贴”来降低工伤待遇计算基数。陈步青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指出,社保补贴不能成为降低计算基数的理由。这一观点在执业过程中,陈步青律师处理类似案件时多次运用,他深知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最终,仲裁委采纳了扣除后的6891.8元作为计算基数。
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交通事故误工费的关系,第一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获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不应重复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陈步青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法定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应当分别计算。这种对法律条文的准确把握和运用,体现了陈步青律师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在医药费问题上,双方对33298.56元达成一致并获仲裁委支持。在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方面,陈步青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及天津市相关规定,成功为胥某某争取到护理费346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
虽然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未支持对第二被申请人的连带责任请求,但陈步青律师通过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同时列为被申请人,为后续可能的诉讼保留了追责空间。这一策略体现了陈步青律师的长远考虑和对当事人权益的全面维护。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各项赔偿共计212617.83元,这一结果离不开陈步青律师在整个维权过程中的专业分析、务实建议和勤勉服务。胥某某在陈步青律师的帮助下,最大程度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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