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XX在入职被告江苏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的当日便遭遇工伤,这本就不幸,更让他无助的是,被告并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王XX虽手握结果,但面对复杂的索赔程序和态度不明的被告,他完全不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陷入了孤立无援的信息劣势之中。此时,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首次接触案件。他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极短且未缴纳社保,这无疑给索赔带来了不小的难度。陈步青律师的维权策略,正是从对这一复杂情况的精准判断展开。
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刻对案情进行深入分析。他系统地梳理了全部证据,其中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工资发放记录等。通过这些证据,他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为后续的索赔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陈步青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仔细核算了各项赔偿项目,最终计算出原告应得的各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基于此,他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
在诉讼过程中,陈步青律师展现出了出色的沟通能力和调解技巧。他主动与承办法官及被告代理人进行沟通,一方面向被告方明确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陈步青律师在类似工伤案件中积累的经验,他深知明确法律责任对于推动案件解决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他也从诉讼成本、时间成本以及企业声誉等角度,向被告分析调解解决纠纷的有利之处。
陈步青律师在多次与被告沟通的过程中,准确把握住了双方的心理预期和调解空间。他代表原告在赔偿金额上进行合理权衡,既确保当事人的核心利益不受损害,又为调解协议的达成创造条件。在陈步青律师的积极推动下,案件最终迎来了调解的契机。
最终,本案经江苏省XX县XX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江苏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王XX81000元。协议同时约定,如被告未按期足额给付,原告有权按照总额90000元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就案涉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免收。陈步青律师凭借其专业的分析、务实的建议和勤勉的服务,高效、彻底地解决了双方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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